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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公告笔试考务问答(二)

时间:2019-11-08 23: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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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四)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2、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政策咨询电话:12333

  残疾人专项招录政策咨询电话:56386733

  考务咨询电话:12333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24022726

  网上支付咨询电话:4001500800

  监督电话:64333772

  各招录机关负责接受报考者的具体职位咨询,电话与联系人详见《上海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机关咨询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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