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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3

时间:2012-09-21 2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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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由于(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23.我国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 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5.( 国务院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26.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27.根据我国《宪法》,(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 原选举单位  )的监督。

29.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 国务院  )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  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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