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历史高频考点《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高频试题强化练习(2019年最新版)(十)

时间:2019-06-29 11: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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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题  阅读下列材料(10分)
材料一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九条:临时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帅全国陆海军。
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中华民国约法》
(注:1914年5月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北洋军阀袁世凯政府一手炮制的)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立国原则和政治体制分别是什么?(4分)
(2)根据材料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防止、限制袁世凯专权有何规定?(2分)
(3)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民国约法》对大总统权限的扩大其目的是什么?(2分)
(4)根据材料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分)


参考答案:(1)立国原则:主权在民。(2分)
政治体制: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2分)
(2)规定:参议院有弹劾临时大总统的权力;责任内阁制;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时,国务员须副署;司法独立等。(答对任意一点得2分)
(3)目的:否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袁世凯实行专制独裁提供法律依据。(2分)
(4)评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从法律上宣告了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民主共和政体的确立;
对近代中国民主化进程有重要意义。(答对任意一点2分)


本题解析:(1)根据题干“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可知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再根据题干“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可知体现了三权分立的体制。
(2)根据题干“第十九条: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可知强调参议院有弹劾临时大总统的权力。“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可知是实行责任内阁制限制总统;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可知是强调司法独立。
(3)根据材料提示,《中华民国约法》是由袁世凯颁布,因不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其权力的制约,力图废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再看《中华民国约法》的相关内容,明显扩大了总统的权力,显然是为袁世凯自己的专制独裁统治提供法律依据,
点评:历史材料解析题的基本要求: 1、阅读理解历史材料。2、对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地整理,最大限度获取有效信息。3、充分利用有效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论证。


本题难度:一般



2、选择题  《权利法案》最重要的意义是
A.限制王权
B.选举自由
C.建立政府
D.国王统而不治


参考答案:A


本题解析:注意《权利法案》通过立法限制了王权,实现了资产阶级掌握政权。


本题难度:一般



3、选择题  19世纪晚期,在德意志第二帝国,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军官地位高于政治家,议员被称为“绵羊脑袋”,德意志皇帝发出的第一道法令就是“致我的军队”。这一切表明
A.德国实行君主专制制度
B.政治生活中存在严重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
C.德国出现了历史的倒退
D.议会民主政治在德国没有发挥出任何有益的作用


参考答案:B


本题解析:


本题难度:简单



4、判断题  (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自治,亦不暇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非君择民,而民择君也。……夫曰共举之,则且必可共废之。
——谭嗣同《仁学》
材料二?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谨庄严地宣告:自由独立的合众国解除对于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
——美国《独立宣言》
(1)材料一和材料二是怎样论述君民的关系和权力的?(9分)
(2)综上所述,近代中外人民在追求民主权力方面有哪些共同之处?(6分)


参考答案:
(1)材料一认为是人民选择国君,而不是国君选择人民,人民可以废黜国君;材料二认为人生而平等,拥有不可转让的权利,美国人民有权解除英王对他们的统治权。 (9分)
(2)都认为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力高于一切,政府是根据人民的需要,由民众选举产生而服务于人民的;政府所具有的一切权力和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和国民的利益与法律相适应。(6分)


本题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解读材料信息的能力。
(1)材料一说明之所以有君主,是因为“民不能自治,亦不暇治”,所以“共举一民为君”,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人民对君主“可共废之”。材料二提出人的自然权利来自于“造物主”,而非君主,美国人民有权力解除对英王的隶属关系,即英王的统治权。
(2)结合第一问,对比两则材料,二者都强调人民的权利;对于政府权力来源的认识是一致的,都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于政府和人民的关系认识也相同,人民有权力解除政府的统治权,因此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必须和人民的利益保持一致。


本题难度:一般



5、选择题  “兼容统一、秩序与自由的价值,非平衡地利用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优点,营造出一个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共同发展”的政体。确立这种“政体形式”的法律文件最有可能的是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德意志帝国宪法》
C.法国《1875年宪法》
D.美国《1787年宪法》


参考答案:B


本题解析:试题分析:从材料“兼容统一、秩序与自由的价值,非平衡地利用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优点,营造出一个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共同发展”可以看出这是《德意志帝国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有效地维护了德国的统一,同时建立了代议制的民主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与自由;非平衡的利用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优点说的是专制色彩比较浓厚。故选B。A项国王统而不治,无实权,体现了较多的民主性;CD项都是建立的共和制。
考点:1871年宪法
点评:此题考查的是1871年宪法的特点。德国通过187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该宪法规定了皇帝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有任命首相和帝国官员的权力,首相对皇帝负责。但是也设立了议会,体现了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特点。此外,宪法的基本内容和与英法美等宪法的比较也需要掌握。


本题难度: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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