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考:关于组织开展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5-28 07: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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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学字〔2016〕13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推进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模式改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个性发展,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开展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起,我省在普通本科高校组织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

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是指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选拔标准,依据考生统一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校考核,按比例形成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学生的一种多元评价招生录取方式,其中学校考核包括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校考核或面试。开展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旨在进一步促进高校科学选拔人才,引导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激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发展个性特长,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升学路径、发展希望和公平机会。

二、试点高校

试点高校主要遴选办学水平较高、招生管理规范、自我约束机制健全的部属高校或省属本科高校。有意愿的本科高校要根据要求确定试点专业和招生计划,制定科学完备的试点方案,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出试点申请。省教育厅根据教育改革发展需要、高校条件优势和全省试点推进情况,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每年的试点高校。

根据教育部要求,2016年确定省域内的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青岛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财经大学等9所本科高校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

三、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试点高校确定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要综合考虑专业优势、师资力量、发展目标等各项因素,原则上安排在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专业。

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从试点高校在山东省的统招计划中安排,且不能超过在山东省统招计划的20%。未完成的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可转入当年学校统招计划招生。

四、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核

已经通过我省当年夏季高考报名并符合试点高校具体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综合评价招生。考生须按照要求分别参加我省夏季高考统一报名和试点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报名。

试点高校要在综合素质评价招生报名前公布本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考生报考条件,明确网上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报考要求、录取程序、录取标准等。报考要求应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设置前置条件,要将学生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经历、研究型学习情况和自主选修学分学习情况等作为综合素质材料初审的重要内容和进入面试的必要条件。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和高校要求自主报考,如实提供相关报考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试点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工作原则上须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考虑到试点启动工作实际情况,2016年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时间可推迟到6月上旬前完成。

试点高校要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确定通过初审参加学校考核的入围人员名单。试点高校在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时,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法执行。同等条件下,要向农村贫困家庭学生适当倾斜。

试点高校要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等途径及时将通过初审入围学校考核的名单告知考生。

五、高校考核

通过初审的考生有资格参加试点高校组织的考核。学校考核方式包括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测试或面试。

(一)认真组织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试点高校要认真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有关专家、教师等专业人员按照相关办法要求,对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二)规范进行考生素质测试或面试。试点高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要求实施素质测试或面试工作。要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能力的要求,确定本校素质测试或面试的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命题、评卷严格实施保密制度,所有涉密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试题命制、印刷、运送、使用、评阅和保管各环节保密责任,试题命制采用封闭入闱形式;要遴选校内外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参加测试或面试的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要建立相关人员专家师资库,并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随机抽取形成专家组,每个专家组须由5人以上组成;专家组产生和实施过程须由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全程录音、录像。素质测试或面试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学校考核应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

(三)严格确定入围考生。试点高校要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测试或面试成绩,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学生名单。入围学生名单要在试点高校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入围考生,要及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及考生本人,同时将入围考生名单和数据库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六、志愿填报及录取

高考成绩公布后,入围考生应在本科提前批次填报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志愿,若同时获得多个入围资格,只能选择一所高校填报。不填报或填报未入围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志愿,视为放弃该项招生资格,但不影响其他志愿录取。填报专业志愿须在该项招生公示的专业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

考生综合成绩由试点高校依据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高校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形成。其中,高考成绩在其中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两项在其中的占比由试点高校自行确定。上述三项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占比,试点高校须在招生章程中注明。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试点高校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志愿及该校投档控制分数线,分试点高校一次性全部投档,由试点高校根据相关招生计划及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高考成绩由试点高校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我省首次确定的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录取名单要分别在录取高校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进行公示,中央部属高校还须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综合成绩、高考成绩、测试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拟录取高校及专业等。

综合评价招生已录取的学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各试点高校要将此规定明确告知考生,并由考生签字确认知晓此规定。

七、招生章程

试点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内容包括招生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考条件、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学校测试或面试办法、志愿填报、综合成绩构成、录取办法、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学生的事项等。招生章程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我厅学生处,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加强对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规范招生程序和工作流程,确保综合评价招生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实施。要强化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测试、录取的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录取程序,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试点高校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加强对学生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教育,完善评价体系,选拔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九、实施“阳光招生”,强化监督管理

试点高校要将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贯穿于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全过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公开”规定。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对考生资格审核、测试过程、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各有关单位要维护招生秩序,严禁在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中以不正当方式挣抢生源,要畅通综合评价招生的申诉、信访渠道,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试点工作,加强过程监管。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教育局要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普通高中学校,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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