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替考入刑案 考官两次询问后承认代考

时间:2016-04-27 11:04:16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记者从重庆市检察院了解到,重庆市检察机关近日对在今年初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请人替自己考试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请人或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纳入刑法追责后,重庆公诉的首例“替考入刑”案。

  在今年1月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一高校考场内的监考老师发现,在政治经济学科目考试过程中,一名考生的证件照片和她本人的样子有些出入,而且考生在考试中神情紧张,始终不敢抬头。两次询问后,考生终于承认自己是替考者,随后警方立即控制了该考生。据检方调查,替考者小丹和被替者李婷是好朋友,为了今后事业上有发展空间,28岁的李婷报了全国成人自考。其他科目都已顺利通过,但只有政治经济学这一科目,考了两次都失败了,于是李婷请求好友小丹帮忙替考,小丹碍于情面答应了。她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帮忙”,两人也没有提过任何酬劳。随后,小丹使用李婷的身份证和准考证替其参加政治经济学的考试。

  本案中全国成人自考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小丹和李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鉴于小丹作案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也有自首的情节,检察院多方考虑权衡后,对替考者小丹做微罪不诉处理,但对请人替考的李婷,依法提起了公诉。

  ■法官释法

  以为帮朋友实际是犯罪

  审理此案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光明说,去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其中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也要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记者陈国洲)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高考省级导航 ★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 高考信息汇总 ★ 
 ★ 高考历年真题 ★ 
 ★ 高考历年真题 ★ 
 ★ 高考题库 ★ 
 ★ 高考题库 ★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