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三:审判监督程序题库考点(最新版)

时间:2021-08-01 01: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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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A.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再审
B.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C.人民法院可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再审
D.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提请上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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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答题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 如果一审判决后,原告永安运输公司没有上诉,而是等到上诉期满以后申请再审,在此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何种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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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定项选择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A.原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
B.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
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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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项选择题  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调解书不可以被启动再审
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提起再审
C.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D.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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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项选择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两个完全互相独立的程序,没有联系
B.提起主体相同
C.基层法院不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而基层法院可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D.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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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答题  小张是某公司的会计,2010年12月的一天,公司要取5万元现金,小张便到公司附近的储蓄所取款。填了单子,储蓄员将5万元交给了小张,她清点完后确定准确无误。这5万元钱中,其中4万元是扎好的,1万元没扎好,小张便将1万元又交给了营业员,要她帮忙扎好,包扎好的4万元就放在小张的旁边。正在此时,一个人把钱抢走,并立即跳上门口没有熄火的摩托车跑掉了。银行马上打"110"报了警,几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公司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银行的钱,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4万元在柜台上,1万元在营业员手里。而银行却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储户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此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钱被抢时,整个取款过程及银行提供的服务尚未结束,原告支取的存款,还未离开被告柜台及营业厅,因此该款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银行找到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他们认为风险的转移随交付而转移,而当钱被抢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存款交付义务,所以风险已经转移至公司。银行固然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的安全措施是完全达标的,所以对顾客的损失,银行不负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说对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他们没有权力抗诉。银行又找到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制作了抗诉书,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提出了抗诉。 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回答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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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多项选择题  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有:()

A.一审中被告发现了新的证据,但隐匿未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将该新证据提交法院,同时申请再审
B.因未经传唤,而被缺席判决,当事人甲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的
C.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搜集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经调查,未收集到的
D.某案件判决乃依前一生效判决为主要依据而作出,后案判决生效后3年,前案判决被撤销,当事人知道此事项1个月后,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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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多项选择题  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甲就此生效裁判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则甲的下列申请再审理由中;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有:()

A.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B.原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具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珐裁判的行为
C.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甲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D.原审中应当回避的书记员丙没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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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项选择题  赵向杨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但2年过去,赵仍未还款,杨多次索要未果,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庭调查时,杨无法提供赵写给他的借条,只有第三人李向法院提供证言称赵确实向杨借款1万元,他当时在场。赵却声称此款已还,还款后杨当面把借条撕了,所以未向杨要收条。法院判决杨败诉,杨也没有上诉。半年后,杨在女儿的储钱罐里找到了借条,于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

A.应通知杨另行起诉
B.应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并且免收案件受理费
C.应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并要求杨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D.因杨提交的证据在原审时就客观存在,只是由于其不妥善保管导致其庭审时不能提供,该证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所以应不予受理杨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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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项选择题  关于检察建议,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B.检察建议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C.检察建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D.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调解书存在错误,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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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多项选择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

A.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B.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C.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D.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被不予准许后,经过补充材料,再次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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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单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B.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
C.审判监督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
D.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再审审理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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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多项选择题  以下案件中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的有:()

A.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B.按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C.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
D.当事人认为调解书的内容不公正的调解结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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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单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

A.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进行审查
B.情况紧急的,可以不制作抗诉书
C.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D.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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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单项选择题  甲诉乙离婚一案,经过法院调解确定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生效的5个月后,乙发现在调解过程中其是受到了甲的恶意欺诈才同意调解结果的,遂就调解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处理中正确的是:()

A.应当裁定再审
B.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C.应当再次调解解决
D.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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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单项选择题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几位同学有这样的认识,其中正确的是:()

A.刘同学认为,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B.萧同学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管辖错误的,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C.樊同学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D.卢同学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只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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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问答题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 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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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法院不可以再提起再审
B.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检察院不可以提起抗诉,法院必须立案再审
C.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当事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因有新的证据而申请再审的,可自知道新证据存在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当事人发现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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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单项选择题  关于再审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维持原生效裁判的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B.乙再审案件,再审法院发现原判决虽理由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遂对原判予以维持
C.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丙自行和解,欲撤回再审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
D.丁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审理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本着一次解决纠纷原则,对该新请求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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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项选择题  就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院的职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检察院的抗诉必然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B.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必须通过抗诉来纠正
C.检察院有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D.检察院因履行监督职责,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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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甲公司发现重要证据,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再审过程中,甲、乙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何处理?()

A.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该判决的裁定
B.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上注明该判决撤销
C.当事人在达成调解书时,此判决自动失效
D.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此判决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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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问答题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 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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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不定项选择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王春林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则下列情况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指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是:()

A.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行为
C.原判决是经过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D.当事人不同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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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问答题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 再审程序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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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多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案件应当再审?()

A.二审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当庭判决解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3月1日,张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B.二审法院于2010年6月1日判决张某赔偿李某2万元。2011年10月5日,张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C.上级检察机关于2010年10月对2005年5月下级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提起抗诉
D.上级法院于2010年10月对2005年5月下级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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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多项选择题  对于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启动的再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如果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交本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再审
B.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除法律规定的案件以外可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决定再审
C.凡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只能由作出再审裁定的法院再审
D.法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决定再审,但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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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不定项选择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

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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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问答题  小张是某公司的会计,2010年12月的一天,公司要取5万元现金,小张便到公司附近的储蓄所取款。填了单子,储蓄员将5万元交给了小张,她清点完后确定准确无误。这5万元钱中,其中4万元是扎好的,1万元没扎好,小张便将1万元又交给了营业员,要她帮忙扎好,包扎好的4万元就放在小张的旁边。正在此时,一个人把钱抢走,并立即跳上门口没有熄火的摩托车跑掉了。银行马上打"110"报了警,几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公司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银行的钱,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4万元在柜台上,1万元在营业员手里。而银行却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储户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此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钱被抢时,整个取款过程及银行提供的服务尚未结束,原告支取的存款,还未离开被告柜台及营业厅,因此该款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银行找到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他们认为风险的转移随交付而转移,而当钱被抢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存款交付义务,所以风险已经转移至公司。银行固然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的安全措施是完全达标的,所以对顾客的损失,银行不负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说对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他们没有权力抗诉。银行又找到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制作了抗诉书,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提出了抗诉。 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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