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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选择题 Wittig试剂和醛类或不对称酮类反应时,在下列哪种溶剂中反式产物最多()
A.DMF
B.PhH
C.THF
D.Et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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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2、判断题 油气层对比是对以确定的含油气层系进行对比划分和对比,确定相同层位内的油气层连续关系的区域地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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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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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项选择题 张某被南京市白下区工商局行政处罚8000元,张某不服诉至白下区法院。白下区法院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南京市中院上诉,南京市中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白下区工商局拒绝履行南京市中级法院的二审生效判决,对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A.南京市中院可通知银行从白下区工商局的账户内划拨返还张某
B.南京市中院可向南京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
C.白下区法院可向南京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
D.白下区法院认为情况特殊,可报请南京市中院执行;南京市中院可决定自己执行,也可决定由白下区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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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D
本题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5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4、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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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且中国刑法也不承认积极安乐死的合法性,积极安乐死不能阻却违法。故A项正确。对于自杀关联的犯罪,如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安乐死等问题,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出发,只有如下三种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逼迫自杀、欺骗自杀、亲手杀了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承诺是可以阻却拐卖妇女罪成立的,但此案例中,甲已经在乙同意前实施了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的既遂。被害人承诺只能与犯罪行为结束之前,而不是之后。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不需要采取强制手段,因为法律认为幼女对自己的性自主权没有处分的能力,即使幼女同意也不阻却此罪的成立。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甲仍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D项说法错误,依题意当选。
5、单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某工作不久的警校毕业生在抓捕过程中违法使用手枪将张某打伤,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交付执行
B.某法院对正在怀孕、涉嫌毒品犯罪的妇女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C.李某因猥亵妇女被刑事羁押,后被法院二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交付执行2年后,再审改判1年
D.方某因盗窃财物被逮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刑期执行满3年后再审发现方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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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A项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丁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B项中正在怀孕的妇女判处并执行死刑,侵犯其生命权。属于国家赔偿范围。C项中一般的轻罪重判,未至死刑,国家不赔偿。D项中方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仅赔判决生效并实际执行部分。刑期执行满3年部分,要赔偿。
6、多项选择题 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脱逃罪?()
A.犯罪嫌疑人在从甲地押解到乙地的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偷偷溜走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到外地经商,直至管制期满未归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秘密逃跑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名犯罪分子采取暴动方法逃离羁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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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C, 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16条关于脱逃罪的规定,A项构成脱逃罪是毫无疑问的。B项不能构成脱逃罪,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的人由于并没有被关押,因此不可能构成脱逃罪。CD项的行为也是脱逃行为,但对于该脱逃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刑法》第317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选项C构成组织越狱罪。D选项中行为人集体采取暴动方法脱逃的,构成暴动越狱罪,都不能认定为脱逃罪。
7、单项选择题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侦查终结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发现,本案李某没有作案时间,问检察院该做出何种处理?()
A.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B.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C.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D.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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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可知,本案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所以,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C项正确。
8、多项选择题 法院在审理吴某涉嫌抢劫犯罪一案的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若干证据进行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采用拷打方式获得的吴某供述
B.采用威胁方法获得的证人徐某的证言
C.采用剥夺睡眠的方式收集的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D.通过刑讯证人袁某收集的现场视频资料一份,收集方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控诉方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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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C
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只适用于物证、书证的收集,不包括视听资料等更多的实物证据。此外,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前提也是非常严格的:首先必须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其次还应当先由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应当予以排除。
9、多项选择题 依据《行政强制法》,关于其中的说明理由,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作出的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扣押的理由
B.行政机关延长查封期限,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C.行政机关依法冻结当事人存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载明冻结理由
D.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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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C, D
本题解析:ABCD四项均有《行政强制法》条文依据(第25条、第32条、第58条),又符合行政法一般原理要求。
10、多项选择题 2013年2月,S省天宝市莲花区第一服装厂工人赵某在银花路某银行涉嫌持枪抢劫,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一举将其抓获。依据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下列何人承担刑事控诉职能?()
A.公诉人张某
B.控方证人田某
C.被害人赵某
D.本案侦查人员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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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C, 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刑事控诉职能。公诉人与侦查人员均属于控方,自然承担控诉职能。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检察机关共同承担刑事控诉职能的人。在我国,作为控方, 被害人还居于当事人的地位。由于证人仅仅负责提供证言证明案件事实,如实提供证言,并不负担控诉或辩护职能,无论是控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均不例外。因此,ACD三项正确,B项错误。
11、多项选择题 李磊19岁,聋哑人,因涉嫌强奸被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拟对他进行讯问,需要遵守下列哪一(些)法定程序?()
A.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C.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D.可以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不得另行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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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本题解析: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所以A项正确。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D项错误。
12、单项选择题 S市某市政公司保安潘某因酒后与人争吵,情急之下用酒瓶将对方砸成重伤后逃窜至T市,被群众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以下关于刑事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留后,应立即将潘某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
B.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潘某家属
C.公安机关拘留潘某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拘留证
D.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潘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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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据此可知,不论是否是紧急情况,均须出示拘留证。C项错误。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A项错误。由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故意伤害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不符合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条件,因此B项错误。该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D项正确。
13、单项选择题 沟埋管道沟槽地基处理,设计要求换填时,应首先按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A.选填料
B.试验
C.清槽
D.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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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考点应为沟槽地基处理施工内容,属于 工程实践型考题。正确答案:清槽。清槽可分为两种:一是沟槽土方开挖至靠近基底标高时,槽底预留200~300mm厚土由人工清除,又称基底抄平;应根据设计基底标高测量出标高线,按标高线铲平槽底。另一种是管道沟槽地基不符合要求,设计要求换填时,应首先按要求清槽,即将换填部位按设计深度清除不合格土层;经检验合格后回填,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规定。其他3选项应属清槽前后的工作事项
14、多项选择题 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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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D
本题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因此A项不选。《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乙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C项(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D项(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应选。本案中,复议机关将拘留10天更改为罚款200元,说明拘留尚未实际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改变后的罚款决定,而非限制自由的决定,因此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项不选。
15、单项选择题 儿科发病率居于第二位的是()
A.肺系病证
B.心系病证
C.肝系病证
D.脾系病证
E.肾系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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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小儿脾常不足,再由于乳食失节,食物不洁,脾运失健等因素导致呕吐、泄泻、腹痛、积滞、厌食等脾系病证,其发病率仅次于肺系病证而居第二位。
16、单项选择题 藏血之脏是()
A.心
B.肺
C.脾
D.肝
E.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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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17、多项选择题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第题。
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些说法是错误的?()
A.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B.对乙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对乙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D.对乙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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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C, D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18、单项选择题 在天南市中级法院审理一桩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天南大学法学院实习生项某正在对证据进行理论分类。根据刑事证据的分类理论,下列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A.被告人姚某承认伤害被害人杜某的供述
B.证人姜某陈述看到被告人姚某遗失在案发现场的刀具的证言
C.证人肖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姚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姚某精神病鉴定意见的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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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本题解析: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材料来源的不同所作的理论分类。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就是原始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就是传来证据。AB项均为原始证据,CD项均为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理论分类。凡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反之,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BD项为间接证据,AC项为直接证据。因此,B项正确。
19、多项选择题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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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14~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8种行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行为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请注意,所定的罪名也只能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举个例子,15周岁小孩子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定故意杀人罪。这与《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是不矛盾的。因为《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其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人。14~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其绑架行为刑法是不予评价的,刑法仅评价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当然只能定故意杀人罪。选项A中是指过失造成被运送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B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也是过失,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中区分了过失与故意致被绑架人死亡两种情形,故意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实际上,刑法中所规定的"致使×××死亡"的规定大都指过失,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一般认定为故意。C项中属于强奸行为,定强奸罪。行为人的强迫卖淫行为,由于其没有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故对此不用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走私行为并不受刑法评价,并且妨害公务行为本身也不受评价,但行为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这显然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因为妨害公务罪的手段行为是暴力,因此,应定故意伤害罪。故CD项当选。
20、多项选择题 律师袁某最近先后受理了一系列刑事案件,要求其律师助理将这些案件的法院管辖予以归类。假如你就是他的律师助理,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则以下一审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A.杨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可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B.赵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C.陶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D.美国人汤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可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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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C
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杨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不管可能被判处何种刑罚,其一审均应由中级法院管辖,A项正确。赵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不属于一审由中院管辖的情形,B项错误。陶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属于一审由中院管辖的情形,C项正确。美国人汤姆敲诈勒索,可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属于中院管辖的情形,D项错误。
21、多项选择题 某化工厂工人赵某在该市莲花餐厅酒醉后,与肖某发生冲突,遂用啤酒瓶猛击肖某头部,致其重伤后逃窜,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赵某未聘请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若赵某系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其叔叔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B.若赵某系聋哑人,则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若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则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D.若赵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则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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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C, D
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法第106条第6款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此可知,叔叔并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故A项错误。该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B项正确。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CD项正确。
22、单项选择题 刘某因涉嫌强奸一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对原事实审理后,认为本案量刑过轻,应该判处死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一审法院可以直接对刘某改判死刑
B.一审法院在原有事实基础上不能加重对刘某的量刑
C.一审法院在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新的事实后才可以加重对刘某的量刑
D.如果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再上诉,二审法院依然认为事实不清的,不能再发回一审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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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以及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只有被告人上诉没有检察院抗诉,所以要受到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即使该案件被发回一审法院,如果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事实,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量刑,所以本案A项错误。BC项正确。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选项D正确。
23、单项选择题
青少年患者,踝部疼痛,如图所示,最可能诊断为()
A.软骨肉瘤
B.骨软骨瘤
C.转移瘤
D.骨肉瘤
E.以上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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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24、多项选择题 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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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C
本题解析: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不同的,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所在: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此应适度作扩大解释,包括那些有可能过渡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例如,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制人刑讯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这里"证人"也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等,民事诉讼中的证人甚至包括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本案中,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丙,问题是:第一,丙是否卖淫--非犯罪事实--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因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丙的老板乙是否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此时丙充当了证人的角色。因而甲对丙实施暴力属于暴力取证行为,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甲对丙的殴打导致丙死亡,依法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C选项正确,D项错误。注意:通说的观点认为,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中的"致人伤残、死亡"主观上应当是出于故意,而不包括过失。因为行为人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的,一般都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通常情形下,发生了伤残、死亡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确实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25、单项选择题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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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本题解析:《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乙违章驾驶撞死一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导致另一重伤受害人丁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情况,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 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目中甲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高司法机关之所以认为甲、乙二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并且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其理由在于:第一,车辆驾驶人员肇事引发交通事故虽是过失的,但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却是故意的。尽管前后在主观方面发生变化,有所不同,但刑法并未因此对故意逃逸的行为单独定罪,而是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以一罪论处。第二,指使者虽未帮助或教唆实施肇事行为,但在明知肇事已发生的情况下,仍指使、教唆肇事人实施逃逸行为。最终,肇事行为与共同逃逸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指使者和肇事者对肇事后的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故指使者应与肇事者共同对这一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故B项正确。由于ACD项与B项矛盾,因而是错误选项。
26、单项选择题 2006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10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11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13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2010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11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13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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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2006年5月,且并非持续性的行为,所以,工商局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考生需要注意,该法第29条第2款所指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一直没有终止,违法行为本身处于持续状态,而并非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违法后果的持续。在本题中,万达公司"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已经在2006年5月后终止了,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的情形,不导致处罚时效不开始计算。因此,A项正确,D项错误。工商局在2011年4月的撤销变更登记的行为,是对自己错误行为的纠正,不是对当事人的惩戒,不是行政处罚,所以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故B项错误。由于工商局在2011年4月的撤销变更登记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因此,2013年6月工商局的行为不是对前"两"次处罚的补充和修改,故C项错误。
27、单项选择题 法庭调查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下列关于法庭调查的活动中,说法正确的是:①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公诉词;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③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控方先进行发问,发问完毕后,辩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④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在旁听席稍候,以便后续询问⑤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A.①⑤
B.①②③
C.①②③④⑤
D.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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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了法庭调查的基本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5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可知此时公诉人宣读的是起诉书不是公诉词,所以情形①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9条的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可知情形②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可知情形③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的规定,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可知情形④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可知情形⑤正确,所以选项D正确。
28、单项选择题 天南市莲湖区法院在审理潘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一案时,被告人潘某指控称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质证过程中,为证明侦查讯问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刑讯逼供,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则该录音录像应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A.视听资料
B.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C.物证
D.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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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在刑事诉讼中,以录音、录像、电影或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目的是用来证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属于视听资料。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录音录像资料是用来证明侦查的案件事实,则属于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的客观记录,在证据种类上应当划归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由此可见,判断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还要结合其证明对象综合确定,而不是仅依据其载体或者外在表现形式来确定。
29、单项选择题 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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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题中,复议机关可以是该县人民政府或者是A市土地管理局,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故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赋予县土地管理局的强制执行权,根据该法第83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D项错误。
30、单项选择题
杆AB长为ι,质量为m,图4-64所示瞬时点A处的速度为ν,则杆AB动量的大小为()。
A.mν
B.2mν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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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31、单项选择题 阅读时要尽可能使书本平面与视线成()。
A、直角
B、锐角
C、纯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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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32、多项选择题 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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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C, D
本题解析:甲以自己吸食目的购买毒品,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乙为了贩卖的目的购买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丁向他人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丙居中介绍毒品买卖,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案件中,只要存在毒品和钱的交易(不论是成本价还是跳楼价),就成立贩卖毒品罪,所有的相关人员都应定贩卖毒品罪,包括起促进、介绍作用的人。但有两类人需要排除出去:(1)吸毒的人为了吸食而购买毒品;(2)帮吸毒的人代购毒品用于吸食,并且没有赚取差价的。
33、多项选择题 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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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C
本题解析:该处罚决定是针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的,直接影响林某权益的是张某无权处分林某的轿车的行为,因此,张某应当对林某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成立与否与工商局的处罚没有关系。所以,林某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没有请求权,不具有原告资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A项错误,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张某只是股东之一, 不能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B项不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复议机关在结果上维持了处罚决定,但定性发生了变化,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因此,被告应为复议机关市工商局,C项不正确,为应选项。由于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是行政机关的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与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没有关系,张某不能以企业的名义诉工商局冻结公司账款的行为,只能起诉工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也只能审查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所以对于冻结账款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34、多项选择题 公安局以徐某经营的录像厅涉嫌播放淫秽录像为由,将录像带、一台VCD机和一台彩色电视机扣押,对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哪(一)些是正确的?()
A.该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B.徐某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C.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
D.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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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C, D
本题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因此A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徐某口头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应允许,B项错误。《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因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2条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因此,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D项正确。
35、多项选择题 姚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害人潘某准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有:()
A.潘某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经人民检察院在自愿、合法原则下进行调解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潘某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C.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调解
D.潘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自行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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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C
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A项正确。该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第1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故D项错误。
36、多项选择题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据此请回答:经过复议后,谁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A.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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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C
本题解析:与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乡政府其复议机关对吴某建房申请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他们与乡政府的批准吴某建房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B项正确。如果复议改变原决定,吴某作为乡政府批准建房行为的相对人,与改变的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选项C正确。刘某的行为是代表乡政府的,并无独立的主体资格,刘某无原告资格,因此D项错误。
37、多项选择题 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苏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B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C区检察院提起公诉。C区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2年,苏某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C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C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苏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此案依程序由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B.若此案最终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决定书应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法院赔偿委员会印章
C.C区检察院和C区法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D.C区法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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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D
本题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A项正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20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B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项正确,C项错误。
38、单项选择题 高某在某集贸市场赶集时,趁某公司会计张某不备,公然夺取其手提袋(内装5万元现金)并仓皇而逃,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姚某准备会见高某。则以下关于律师会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姚某可以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B.姚某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会见当事人
C.姚某会见高某,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D.姚某可以跟高某核实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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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A项正确。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B项错误。该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C项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项错误。注意:律师会见权的修改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其中,如果不是委托辩护,而是法律援助辩护的话,那么律师除了要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外,还要持有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9、单项选择题 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A.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该案时,应当讯问被告人
B.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该案时,可以提审被告人
C.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只能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D.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判死刑立即执行,可以直接进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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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死缓案件的核准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2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所以选项A正确,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知,选项C错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D项错误,高院只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才应当依法改判。
40、单项选择题 某县法院对于该县检察院移送的张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关于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发现张某绑架过程中有杀害被害人的情节,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中院审理
B.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C.发现本案张某在看守所脱逃了,法院应当中止庭前审查
D.发现本案材料不足,应当要求检察院3日内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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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本案考查的是法院庭前审查的处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前条第2项至第8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根据该条文第1、2项的规定,选项A错误,因为本案可能判死刑,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退回检察院处理;C项也错误,因为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中止审理。根据该条文第3项的规定,D项正确。另外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并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事实和证据问题不属于此阶段的审查范围,所以B项错误。
41、多项选择题 杨某在S市某电器经营市场因涉嫌携带凶器抢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杨某聘请当地著名律师谢某为其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律师谢某诉讼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A.杨某主张受到刑讯逼供,律师谢某可以为杨某代理申诉、控告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杨某涉嫌的罪名
C.可以向杨某核实有关证据
D.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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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AB项正确。该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由此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由此可知,D项错误。
42、单项选择题 以下工作,项目负责人工作周期是每天进行的是().
A、监督各岗位着装形象
B、组织客服迎宾工作
C、组织消防演练工作
D、监督车场收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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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43、单项选择题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本案被害人李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对于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下列主体有权独立提出上诉的是:()
A.张某
B.李某
C.张某的近亲属
D.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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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张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人,有独立的上诉权,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的近亲属如果要上诉的话需要经过被告人同意,不属于独立上诉权主体。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可知,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不能针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知,地方检察院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出抗诉,而不是上诉。所以D选项错误。
44、单项选择题 某公安局刑警于某在办理一起案件中殴打犯罪嫌疑人田某致其重伤,以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负责侦查该案的徐某是被害人田某的表妹,于是申请徐某回避。则下列何人有权决定徐某的回避?()
A.公安局局长
B.检察院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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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本题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本案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徐某是检察人员。《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据此可知,徐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B项正确。
45、单项选择题 某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李小伟,涉嫌刑讯逼供被立案侦查,侦查中,侦查机关欲组织被害人对本案涉案人员进行辨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欲进行辨认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B.在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的具体特征
C.可以让几位被害人同时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D.辨认时将李小伟混杂在3个同类对象中进行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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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辨认的有关规则。根据《高检规则》第257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根据《高检规则》第258条的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又根据《高检规则》第259条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高检规则》第260条的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所以D项错 误。
46、多项选择题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一)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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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D
本题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可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选项A要求至少推选2名诉讼代表人,错误。太平居委会作为规划局批准行为的相对人,如果批准行为改变或撤销,必然影响其权益,因此,太平居委会当然是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选项B正确。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即被告的行为完全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据此选项D正确,C项错误。考生需要注意,行政诉讼中,被告胜诉的主判决是维持判决,而不是驳回判决,驳回判决只在法定的几类有限情况下使用,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47、多项选择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下列哪些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A.张三因和李四争女友,将李四打成轻伤
B.赵某因追求王某不成,将其强奸
C.刘某因索债不成,将秦某非法拘禁
D.向某因找汪某借钱不成,将汪某的女朋友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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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选项AC属于法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选项BD量刑都在3年以上,不能适用该程序。
48、单项选择题 做好训练政治和保障工作,开展军事民主和岗位练兵、()和技术革新等活动。
A、专业比武
B、体能竞技
C、训练竞赛
D、“四会”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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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49、多项选择题 派出所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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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C, 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本题而言,派出所所长陈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地行使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在网上进行通缉,造成5名被通缉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损害,因而构成滥用职权罪。陈某虽然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被通缉的7名人员,但并未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陈某对这一结果应当是明知的。因此,陈某对本派出所人员的通知并不影响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故选项A正确。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陈某显然具有故意,因而选项B错误。陈某的通缉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因为那5人的被抓不是他指示的,也不是他希望的结果,选项C错误。选项B的玩忽职守罪只能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BCD为应选项。
50、单项选择题 关于公务员交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调研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B.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本人也可以主动申请交流
C.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D.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但不可以与国有企业的人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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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A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24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B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7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C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D项错误。《公务员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故D当选。
51、判断题 在进行相互全同胞轮回选择时,所用的两个群体必须是双穗型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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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对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52、多项选择题 S省D市纺织厂车间主任杨某涉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决定对杨某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责令杨某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B.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C.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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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C, D
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ABCD项正确。
53、多项选择题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下列何种情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A.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经过鉴定属于轻微伤
B.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
C.王某涉嫌盗窃,经过审查检察院认为构成侵占罪
D.赵某涉嫌强奸罪,查明本案没有强奸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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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C, D
本题解析:本案考查了不起诉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选项A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表现,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第一种情形,应当不起诉。选项C属于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能提起公诉,也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情形之一,应当不起诉。选项D,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表现,应当不起诉。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54、多项选择题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证人朱某提出在侦查期间遭到非法取证,要求确认其审前供述或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排除上述证据?()
A.对沈某进行引诱,说"讲了就可以回去"
B.将屠某"大"字形吊铐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双脚离地
C.对沈某进行威胁,说"不讲就把你老婆一起抓进来"
D.对朱某进行威胁,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就把你关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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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D
本题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B选项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第1款也得以体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D选项属于采用威胁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1条,还应将引诱、欺骗视为"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的法条列举,具有同等效力。A选项和C选项属于采用引诱、威胁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并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因此不当选。依题意,BD当选。
55、单项选择题 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意见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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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本题解析: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既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所以选项AD错误。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盗版光盘的价值问题。刑法不仅保护客观上有价值的物,对于客观上没有价值,但是所有人、占有人认为它有价值,社会观念也认为这种物值得刑法保护的,也予以保护。虽然物价部门鉴定意见为盗版光盘无价值,但被害人某音像中心却因为钱某的诈骗行为损失了3.5万元的利益,而钱某也获得了3.5万元的利益。所以可以按票面金额来计算票据诈骗的数额,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故B项正确,C项错误。再者,行为人是利用票据诈骗,票据是发挥了3.5万元的作用的。
56、单项选择题 类风湿关节炎的临床表现中不包括()。
A.关节疼痛
B.关节畸形
C.关节肿胀
D.蝶形红斑
E.晨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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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蝶形红斑是系统性红斑狼疮最具特征性的皮肤改变,约40%患者可见,表现为鼻梁和双面颊部呈蝶形分布的红斑。
57、单项选择题 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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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关于二者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考生可以据此进行判断。当然,考生也可以抓住二者实质区分点进行判断,绑架罪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反之,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故C项当选。本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况,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钱,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以人质为交换条件"的特征,不成立绑架罪。故BD项不当选。甲对乙的非法拘禁行为是抢劫罪的暴力表现,被抢劫罪评价,不再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排除A项。
58、多项选择题 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立法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草单位均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的必要性,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B.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后,设定机关均应当定期进行评价,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C.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存在必要性定期进行评价,并报告设定机关
D.公益律师郝某有权向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其设定、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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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D
本题解析:A项对。《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法》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B项对、C项错、D项对。《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正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强制法》第1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59、单项选择题 几乎不被肾小管重吸收的物质是()
A.尿素
B.氨基酸
C.肌酐
D.谷胱甘肽
E.肌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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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肌酐在肾小球滤过,几乎不被肾小管重吸收和分泌。
60、单项选择题 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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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本题解析: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但是《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故A项错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两法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方面的规定是相同的,故B项正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而《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见,行政处罚中的被委托组织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行政许可中的被委托组织必须是行政机关。两者的范围截然不同,故C项错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该法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可见,行政许可决定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的,而行政处罚决定则是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听证笔录只是调查结果的一种,但不一定是行政处罚的根据。故D项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也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错误的。
61、单项选择题 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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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有时行为人在盗窃时会采用一定的欺骗方法,如本题这种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方法骗老板离开店铺,然后进入店内行窃。区分这种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核心是看财物是否是基于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的。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其并无处分财物的意图,行为人是使用秘密的方法获得财物的,则仍然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陈某是趁售货员不备悄悄将项链以假换真的,其行为的实质是秘密窃取财产。如果陈某趁售货员不备,将该纯金项链拿上就跑,则构成抢夺罪,因为这是一种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如果陈某用谎言欺骗售货员使售货员明白无误地将纯金项链交给陈某带走,才构成诈骗罪。故应该选择A项,而排除其他。
62、单项选择题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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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身份犯与共犯的问题。身份可以分为构成身份与加减身份,前者是指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够独立地构成该罪,当然,可以成为该罪的帮助犯、教唆犯,只是不能实施实行行为,例如,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后者是指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刑罚的轻重,如非法拘禁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该类犯罪的,从重处罚。但本题考查的是两个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题中涉及的是具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T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前者的身份是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后者的身份是贪污罪所要求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问题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如何处理?一般认为,此时原则上根据行为人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为主犯;行为人职务相同的,根据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关系更密切的,该行为人视为主犯。确实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均可视为主犯,这样就形成想象竞合犯原理,择一重罪,原则上定贪污罪。本案中,甲、乙均利用了各自的身份,即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单看案情,无法区分主从犯,但由于甲的职务高,推定甲为主犯,因此,二人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63、单项选择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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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本题解析:《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根据此规定,只有在需要对实质内容核实的,才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故A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故B项正确。该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根据以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并非都要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故C项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并非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只有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且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所取得的行政许可才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故D项错误。
64、单项选择题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交代乙曾在另一城市参与实施一起重大爆炸案,并查证属实。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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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类的,以自首论。甲因强奸罪被捕,供述抢劫罪,符合特别自首的规定。另根据该解释的第1条的规定,共犯人如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立功包括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争议的是甲是否成立立功。提供服刑地点是否属于协助抓捕是问题的关键,假设提供的是隐藏处所的话.那自然属于协助抓捕。立功制度本身的目的是瓦解犯罪团伙、节省司法资源、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因为其他罪抓捕,但是本司法机关并不知情的,为其提供这一信息,仍然节省了司法资源,表明了行为人的积极悔改态度。对协助抓捕的范围也是可以作广义解释的,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没有完全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此外,应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要构成重大立功,必须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故D项当选。
65、多项选择题 警察杨某在侦办肖某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杨某以该案侦查人员赵某与被害人肖某系夫妻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杨某可以口头提出要求赵某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赵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赵某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回避申清被驳回,则杨某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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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D
本题解析: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法律解释,均没有对回避的申请方式予以明确要求。亦即回避申请属于非要式行为。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BD项正确。由于刑讯逼供案件系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因此,该案侦查人员赵某因为检察人员,其回避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人决定,而非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故C项错误。
66、单项选择题 毒贩甲得知公安机关近来要开展"严打"斗争,遂将尚未卖掉的50多克海洛因和贩毒所得赃款8万多元拿到家住偏远农村的亲戚乙处隐藏。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找乙调查此事,乙矢口否认。乙当晚将上述毒品、赃款带到后山山洞隐藏时被跟踪而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乙的上述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A.非法持有毒品罪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C.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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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本题实质考查法条类竞合的处理。对于窝藏、转移赃物的,《刑法》第312条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于窝藏毒品、毒赃的,刑法规定了一个特别罪名--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乙明知是毒品、毒赃而为他人窝藏的,因此构成《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此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比较是特殊规定,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B选项错误。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之间是吸收犯的关系,适用重法吸收轻法的原则,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乙并未作假证明包庇毒贩甲,所以D选项错误。
67、单项选择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张三(19岁)和李四(15岁)共同盗窃案件中,发现两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还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于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但是检察院拒绝变更,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A.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都定盗窃罪
C.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无罪
D.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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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裁判的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根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答案选D。
68、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项不是骨折的专有体征()
A.畸形
B.骨擦音
C.反常活动
D.骨擦感
E.肿胀,淤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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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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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多项选择题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第题。
关于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一)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B.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D.乙明知甲欲从事营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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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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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项选择题 润滑油箱上一般有()。
A、顶部排气孔
B、液位计
C、底部排油管
D、加油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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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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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单项选择题 在速录系统中由系统自动保存的备份文件用()形式表示。
A.文本文件
B.中间文本
C.BAK文件
D.SP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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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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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单项选择题 可用于各期宫颈癌且较好的治疗是()
A.手术治疗
B.放疗
C.化疗
D.手术+化疗
E.姑息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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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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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单项选择题 脑外伤时,可促醒昏迷患者的治疗是()
A.头部抬高15°
B.脱水疗法
C.苯妥英钠
D.高压氧舱
E.肠道外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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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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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多项选择题 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行政案件,必须发回重审的有:()
A.某市工商局和税务局以共同名义对甲进行处罚。甲不服,以某市工商局和税务局为被告起诉。一审法院仅通知市税务局而未通知市工商局参加诉讼,并作出维持判决。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B.某县公安局以甲殴打乙并导致轻微伤为由,对甲作出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和罚款决定。法院的一审判决仅涉及拘留问题而未涉及罚款问题,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C.某县公安局以销售淫秽物品为由对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释放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拘留决定违法,且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D.某县公安局以销售淫秽物品为由对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释放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仅判决确认拘留决定违法而未涉及赔偿问题。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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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本题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应选AB。
75、多项选择题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以下哪些情形?()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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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C, D
本题解析: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指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包括犯罪既遂之前的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行为已经完毕的情形。本题答案为ABCD。
76、单项选择题 原则上一年期以上的农户贷款的还款方式不可以为()。
A.分期还息,等额本金还款
B.等额本息还款
C.分期还息到期还本
D.到期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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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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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说法,错误的有:()
A.行政法规草案必须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无例外
B.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可由国务院法制办作说明,也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C.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后,国务院法制办仍可进行修改
D.国家邮政局制定的规章,法制机构发现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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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D
本题解析: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B项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2款: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C项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D项错。国家邮政局为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局,无权制定规章,故错。注意:本项后半部分并无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1)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2)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3)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17条规定的。
78、判断题 送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负荷侧隔离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的顺序依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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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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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单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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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D
本题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可以由一个国务院部门单独制定规章,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据此,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作特别规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立法法》第5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但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据此,选项C中"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的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据此,选项D正确。
80、单项选择题 甲的汽车被盗,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车,于是甲将此事告知自己的好友丙,次日,甲向检察院陈述此事,同时丙向公安陈述了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向公安陈述的行为属于报案
B.甲向检察院陈述的行为属于控告
C.甲和丙的行为都属于报案
D.甲没有权利直接找检察院控告,因为检察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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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B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别以及专门机关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问题。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据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控告,丙的行为属于举报。因此选项AC说法都不正确。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本案中,检察院虽然没有管辖权,但是公民仍然可以向其控告、举报,检察院仍然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到主管机关处理。所以,选项D也错误。
81、多项选择题 客户通过()等进行缴电话费。
A.柜台缴费
B.ATM
C.电话银行
D.网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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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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