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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 物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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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
(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问答题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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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宋某应当返还耕牛。《物权法》第107条规定:&ldqu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宋某应当返还耕牛。《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陈德有权要求受让人宋某返还原物。
3、问答题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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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王二将牛偷走,对耕牛为直接占有、自主占有、恶意占有、自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王二将牛偷走,对耕牛为直接占有、自主占有、恶意占有、自己占有、无权占有。
4、多项选择题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将其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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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C, D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先占和财产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抛弃即以消灭自己的所有权为目的所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本题中,王某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已经抛弃了对电脑的所有权。而先占是指因单方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是取得无主物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故本题应选择A、C、D。
5、名词解释 物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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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不复存在,表现为物权的丧失。
6、多项选择题 王某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随后该房地产公司将王某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地产公司已经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
证书
B.王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C.王某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
D.房地产公司未经王某同意进行房屋出卖的行为,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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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D
本题解析:《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7、名词解释 物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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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指物权客体的变更和物权内容的变更,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指物权客体的变更和物权内容的变更,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
8、问答题
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张先生的 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张平能否确认南房为其所有?
1)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
3)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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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不动 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学上称为物权公示原则。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不动产登记。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未登记是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l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l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见,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付赠与物,赠与才生效。
本案中,张先生对张平、张丰女儿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两个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生效。张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张平,张平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所以,公证成立,但张平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南房仍是张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法律教育网原创张平要求张先生和张丰返还南房的诉讼请求并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除涉及到上述两个问题以外还涉及到遗产继承和无权处分。虽然张先生对张小小的赠与是生效的,但不能及于全部房产。1997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后,6间房屋作为张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3间应为张先生妻子的遗产,张先生、张平、张丰依照法定继承,可以各自分得l间。但3人没有对四台院内的房屋,包括南房进行财产继承,所有房屋,包括南房都处于共有状态,张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张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张小小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其对自己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所以,张先生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对此,张平可以张先生无权处分自己应继承的母亲遗产份额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取得自己应当继承的其中1间房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张平现在起诉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9、单项选择题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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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与其暂时分离。遗失物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践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返还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关于无主物的归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我国目前对加工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没有规定,实践中,未经他人的同意在他人的财产上进行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加工物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加工物远远大于原物的,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因此,本题C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题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该遗失物不是第三人(本题中的丙)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
10、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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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受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都是原始取得。
11、问答题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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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刘丕明知该牛是赃物仍予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刘丕明知该牛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对耕牛的占有是恶意的,与善意占有相比,恶意占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较低。
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权利人应当支付其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此种费用,因此陈德无须支付刘丕因此付出的饲养费用。
12、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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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D
本题解析: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相分离,否则不构成孳息而是原物。出租柜台所得租金是基于租赁合同由柜台产生的收益。彩票中奖是基于彩票所产生的收益。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和动物腹中的胎儿因为还没有与原物分离,不构成孳息。
13、多项选择题 非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有()
A、继承
B、强制执行
C、买卖
D、公用征收
E、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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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B, D, E
本题解析:继承不是法律行为,应该属于事件,是受主观支配的事件,和结婚一样.
先占也不是法律行为,应该是事实行为,其效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
强制执行和公用征收肯定不 www.91eXam.org是法律行为,是公法上的行为.
14、名词解释 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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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15、单项选择题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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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A
本题解析: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16、名词解释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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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法定的,或是约定的。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则归于消灭。
第三,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都是主权利,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具有附随性,即担保物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从权利。
第四,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从而取得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应当实际的占有物。而担保物权并非为了取得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所以不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要件。
第五,客体不同。首先,担保物权可以以权利为标的,而用益物权不能。其次,用益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改变,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最后,用益物权的客体多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17、名词解释 物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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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间物权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间物权法意义上关系的发生,表现为特定主体对物权的取得。
18、问答题 物权变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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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物权变动,是一种存在于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变动。根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物权变动,是一种存在于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变动。根据造成这种变动的原因,一般可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种。其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变动原因是法律行为。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主体意愿的表现。权利主体出于个人之意愿,使人与物之关系发生变动,这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本质所在。
依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因此以法律行为为原因之物权变动成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的重要课题。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主要有:①因买卖、互易而取得物权或丧失物权;②因赠与、遗赠而取得物权或消灭物权;③因设定行为而取得物权(不动产之抵押权、地上权、地役权和动产之质权等);④物权之抛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然体现到法律事实这个原因上。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与当事人意思有关,事件则是当事人意思无关的事实。其中,事件反映到物权变动上,就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①因继承而发生物权变动;②因附合、混同、加工而发生物权变动;③因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取得物权;④因时效而发生物权变动;⑤因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而发生物权变动等。
19、单项选择题 患者男性,56岁。肝硬化病史7年,此来源:91考试网 www.91eXam.org次因腹水入院治疗,某日大量利尿放腹水后出现肝性脑病。导致该患者发生肝性脑病最主要的诱因是()
A.上消化道出血
B.高蛋白饮食
C.缺钾性碱中毒
D.感染
E.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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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大量排钾利尿和腹腔放液,常可导致有效循环血容量减少及大量蛋白质和水电解质丢失,低血钾时,尿排钾减少而氢离子排出量增多,导致代谢性碱中毒,促使NH3通过血脑屏障,产生毒性作用。
20、问答题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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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该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 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使物的原权利人丧失了其对物的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善意受让人则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他权利。与当事人各方利害攸关,需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如下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善意取得标的物。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21、问答题 物权取得与物权丧失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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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答案:物权取得分为:①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
本题解析:试题答案物权取得分为:①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如无主物之先占、时效取得等;②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可分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是他人之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创设取得是他人之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物权丧失又可分为:①绝对丧失,是物本身的灭失,依附其上之物权绝对灭失,如房屋焚毁、食品耗尽等;②相对丧失,是物本身并未灭失,物权离去一主体与另一主体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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