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6 22:44:43
第十章 主要经济业务事项账务处理
第六节 财务成果的计算
二、所得税
(一)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例】
甲公司20×2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l5 5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今年实发工资、薪金为2 000 000元,职工福利费300 000元工会经费50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100 000元,经审查,甲公司当年营业外支出中有120 000元为税收滞纳罚金。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税法规定: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l4%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正确答案】
本例中,按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2 000 000元。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280 000元 (2 000 000×14%),工会经费支出40 000元(2 000 000×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0 000元(2 000 000×2.5%)。
甲公司有两种纳税调整因素,一是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费用支出;
二是已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税收滞纳金。
这两种因素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数=(300 000-280 000) +(50 000-40 000) +(100 000-50 000) +120 000=20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5 500 000+200 000=15 7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5 700 000×25%=3 92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