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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第七章第三节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二

时间:2015-04-06 22: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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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产清查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二、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步骤

一般情况下,企业财产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分为三步:

(1)将已查明属实的资产(不含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金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固定资产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查明资产差异原因,落实经济责任,将相关情况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3)根据上述相关机构批准的结果,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三、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方法

1.资产盘盈

(1)当企业盘盈各种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时,应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有关机构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2)当企业盘盈固定资产时,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资产盘亏、毁损

(1)企业盘亏、毁损各种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及盘亏固定资产时,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2)经有关机构批准后,应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数,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3)注意:如果存货的盘亏或毁损属于一般性经营收益,则其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存货非常毁损,则其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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