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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七章第一节财产清查概述三

时间:2015-04-06 22: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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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二)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时间分,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它是根据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进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它是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物资进行的临时性清查。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更换财产物资保管人员进行的有关财产物资的清查、发生意外灾害等非常损失进行的损失情况的清查、有关部门进行的临时性检查等。

补充:不定期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企业股份制改制前;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等。

不定期清查的范围:

1.更换财务人员

2.发生突发自然灾害

3.上级主管部门临时检查

4.临时性清产核资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各单位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额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实有数额相符。

【例题6·判断题】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

【例题7·判断题】在财产清查的种类中,一般地说,定期清查是全面清查,不定期清查是局部清查。()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均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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