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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第四章第四节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四

时间:2015-04-06 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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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所复制的会计凭证名称、张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牾,代作原始凭证。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例题·多选题】影响企业会计凭证传递的因素有( )。

  A.企业生产组织的特点

  B.企业经济业务的内容

  C.企业管理的要求

  D.规定保管期限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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