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6 05:25:25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节 原始凭证
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无论使用哪种原始凭证,作为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办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的原始证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凭证的编号;
4.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抬头人);
5.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6.填制单位签章;
7.有关人员(部分负责人、经办人员)签章;
8.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9.凭证附件。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