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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二章第二节会计科目二

时间:2015-04-06 04: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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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收账款不能写成应收货款。

  总分类科目是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统一规定的。

  明细分类科目除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以外,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2.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二)常用会计科目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编号的第一位数代表会计要素的类别:

  “1”代表资产类;

  “2”代表负债类;

  “3”代表金融企业的共同类;

  “4”代表所有者权益类;

  “5”代表成本类;

  “6”代表损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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