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15 19:46:22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二)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三)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国家预算的构成
分类标准 |
分类 |
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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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分 |
中央预算 |
(1)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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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预算 |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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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分 |
总预算 |
(1)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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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预算 |
(1)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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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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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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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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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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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
各部门的职权 |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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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的职权 |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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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 |
(1)法律、法规; |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表4-4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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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
(二)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备案是指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
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四)预算的调整
1.概念。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2.预算调整的审批。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六、决算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1.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的权利:(l)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