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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总结:税收概述

时间:2016-09-02 06: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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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2.税收的作用

(I)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3.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2)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税收的无偿性至关重要,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它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4.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行为税类(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关税类(进出口关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关税、消费税、车船购置税)、地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营业税等)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增值税)、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和复合税(消费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

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3.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它又叫征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征税主体的具体部门有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它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

(3)征税对象。它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

(4)税目。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5)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①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部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②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③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

(6)计税依据。它又叫税基,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计税依据可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7)纳税环节。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8)纳税期限。它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起止时间。

(9)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主要是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我国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10)减免税。它主要包括:①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对应

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②起征点。它又叫征税起点,是指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③免征额。它是指对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11)法律责任。它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具体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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