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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5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考点:预算管理

时间:2015-06-23 07: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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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利比较  

  
审查权
批准权
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决算的决议
地方人大
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本级政府预算决算的决议

  【注意】①对于审查权: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地方人大审查本级预算草案

  ②对于与批准权:各级批各级的,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人大批地方

  ③对于撤销权: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撤销本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权利比较

  
监督权
审批权
撤销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

  【注意】区别人大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常设机构)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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