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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5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考点:发票开具要求

时间:2015-06-23 07: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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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适用范围。

  7.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例题。判断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

  『正确答案」√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发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不得转借发票

  B.不得转让发票

  C.不得代开发票

  D.如果有特殊需要,即使未发生经营业务也可以开具发票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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