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安徽2015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考点:税务登记

时间:2015-06-23 07:32:50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提醒您坚持练习: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1.企业及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4.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5.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

  (一)设立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设立登记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之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设立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时间和地点——自XXX起30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l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设立登记的内容(了解)

  4.设立登记程序(了解)

点击进入安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学习指导专区>>>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会计从业考试省级导航 ★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宁波 Q青海 青岛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深圳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会计从业考试历年真题
 ★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 会计从业资格真题 ★ 
 ★ 会计从业题库及辅导 ★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