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23 07:32:50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1.企业及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4.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5.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
(一)设立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设立登记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之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设立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时间和地点——自XXX起30日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l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设立登记的内容(了解)
4.设立登记程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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