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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5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考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时间:2015-06-23 07: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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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概述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1.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2.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期为月或者季度的,应当自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告,预缴税款。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纳税期不管有无应纳税款,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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