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3:25:41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理解】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