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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试复习:票据权利的时效

时间:2015-04-05 23: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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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时效

【例题·单选题】2014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4年6月25日之前

B.2014年8月15日之前

C.2014年9月15日之前

D.2014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出票日期是2014年6月5日,行使追索权的期间就是2014年12月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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