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3:18:28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对开户单位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元的罚款
(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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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事项 |
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
非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
|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 1000元 | 1000元 |
|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
| 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 ||
|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 ||
|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
|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
|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
1.开立违规——5万-30万
2.使用违规——5000元-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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