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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十九

时间:2015-04-05 23: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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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五、商业汇票

(六)保证

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保证的格式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

③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未承兑)或承兑人(已承兑)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2)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凡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依该保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4)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关于票据保证,下列说法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B.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D.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答案】ACD

【解析】选项B,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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