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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十一

时间:2015-04-05 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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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

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票据与其所表示的权利不可分割)

1.背书的记载事项

2.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3.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5.背书连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6.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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