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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五

时间:2015-04-05 23: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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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格式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授权补记事项

①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3.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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