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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七

时间:2015-04-05 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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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七、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叫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 ,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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