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3:04:55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4.5 保全与强制执行
| 批准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
| 税收保全措施 | 前提 |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前交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
| 具体措施 |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保全与强制执行(续表)
| 税收强制执行 | 前提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 具体措施 |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不包括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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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用的财产 |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
| 注意 | 税收保全措施并非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前置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