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3:04:33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2.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发票开票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卖发票。
(7)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发票的表述中,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 )。
A.经营业务已经发生,营业收入已经确认时,才能开具发票
B.开具发票应按编号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C.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代其他单位开具发票
D.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代开发票是绝对禁止的。
【例题•判断题】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逐联顺序填开,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正确答案】 ×
【答案解析】这里逐联错误,应为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