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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十

时间:2015-04-05 22: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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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的签发

商业汇票的签发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注意】比支票多一个“收款人名称”。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付款地要与支票区分,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汇票失效的是( )。

A.未记载付款日期

B.未记载付款地

C.未记载出票地

D.未记载出票人签章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ABC都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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