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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二十一

时间:2015-04-05 22: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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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三)签发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注意1】陷阱: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注意2】与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区分。

(四)付款

1.提示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总结】票据的时间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时效

汇票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6个月

再追索权

3个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不超过6个月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B.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C.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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