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2:38:56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二)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注意】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B.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C.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B.表明“支票”的字样
C.付款人名称
D.确定的金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应该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