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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六

时间:2015-04-05 2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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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大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而人大职权中还包括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力比较

  审查权 批准权 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地方人大 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注意】①审查权: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地方人大审查本级预算草案

  ②批准权:各级批各级的,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人大批地方

  ③撤销权: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撤销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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