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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七

时间:2015-04-05 22: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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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三、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五)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罚款(5 000~50 000元)。

2.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例题•单选题】(2010年)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 )元的罚款。

A.3000~5万元

B.3000~10万元

C.5000~5万元

D.5000~10万元

【正确答案】C

(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主要是指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通过降级、撤职、调动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行政责任(罚款)
  十项一般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 隐匿、故意销毁 授意、指示、强令 打击报复
单位 3000-50000 5000-100000 同左    
直接责任人 2000-20000 3000-50000 同左 5000-50000  
刑事
责任
  偷税:
(1)3年以下,1-5倍
(2)3-7年,1-5倍
特殊:
3年以下;2万-20万
偷税:
同左
特殊:
5年以下,2万-20万
  3年以下

本节重点:

1.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十项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授意、指示、强令……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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