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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二

时间:2015-04-05 2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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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例题•判断题】(2010年)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正确答案】√

(4)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例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下列事实,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 )。

A.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受他人胁迫而有违法行为的

【正确答案】ACD

(5)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有告知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2.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行政处罚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例题•单选题】(2010年)行政处分的对象是( )。

A.法人

B.公民

C.公务员

D.其他组织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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