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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六

时间:2015-04-05 22: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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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例题•单选题】 (2011年)会计机构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离职办理交接手续的,负责监交的人员是( )。

A.单位负责人

B.主管单位派出的人员

C.人事部门负责人

D.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正确答案】A

本题如果是多选题,得选AB

4.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相关事项。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四)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谁做的账谁负责

【例题•判断题】(2010年)会计工作交接后,原移交人员因会计资料已办理移交,因而不再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

【正确答案】×

【例题•判断题】(2011年)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时,因接替人员交接时的工作疏忽而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应由接替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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