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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四

时间:2015-04-05 22: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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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概念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包括: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例题•多选题】(2008年)下列情形中,会计人员应办理工作交接的有( )。

A.工作调动

B.退职

C.请长病假

D.临时离职后恢复工作

【正确答案】ABCD

【例题•判断题】(2008年)移交人员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 )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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