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2:15:13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 居民企业 | 一般情况 | 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