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2:08:44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按使用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
根据信用(信誉)等级不同:白金卡、金卡、普通卡
按币种:人民币卡、双币种卡
按信息载体不同:磁条卡、芯片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
1.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
2.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申领与销户
1.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
【注意】陷阱:全体公民
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2.何种情况下可以办理信用卡销户(7条)——了解,记住XXX45天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