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2:08:40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格式
(1)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
③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未承兑)或承兑人(已承兑)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住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为背书人保证的,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承兑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2.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凡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依该保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4)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5)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关于票据保证,下列说法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B.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部分背书是不得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关于票据各类时间性规定的总结:
票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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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承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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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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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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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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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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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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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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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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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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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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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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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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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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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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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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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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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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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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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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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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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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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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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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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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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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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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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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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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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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