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三

时间:2015-04-05 22:08:00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单选题】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中,A公司为出票人。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时限,根据“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的规定,应该为2006年12月5日之前。

2.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张三。张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义务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甲是出票人,乙是背书转让背书人,丙是保证人,丁是背书人。所以甲乙丙丁都需要承担票据义务。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会计从业考试省级导航 ★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宁波 Q青海 青岛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深圳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会计从业考试历年真题
 ★ 会计从业证考试信息 ★ 
 ★ 会计从业资格真题 ★ 
 ★ 会计从业题库及辅导 ★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