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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四

时间:2015-04-05 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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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表述错误的为( )。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B.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C.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D.存款人必须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以上四个选项的说法都太绝对了,注意前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正式开立日:核准——核准日期

备案——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

(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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