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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二十七

时间:2015-04-05 2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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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即为无效。

  5.背书连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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