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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十六

时间:2015-04-05 21: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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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兑付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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