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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二十三

时间:2015-04-05 2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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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 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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