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1:52:19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是一种外部监督。
1.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单选)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