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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七

时间:2015-04-05 2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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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注意】与支票进行区分。

2.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商业汇票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例题·判断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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