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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二

时间:2015-04-05 21: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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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

(三)出票

1.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2.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缺少上述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注意】与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相比,少了“收款人名称”。

【链接】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

3.授权补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例题·单选题】票据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为(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B.表明“支票”的字样

C.付款人名称

D.确定的金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例题·多选题】支票可以授权补记的内容包括( )。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人名称

D.出票日期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支票可以授权补记的内容包括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例题·判断题】支票具有流通性,各类支票均可背书转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现金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例题·判断题】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可以背书转让但不得提示付款。(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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