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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十四

时间:2015-04-05 21: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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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要求

1.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2.开立账户须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

(三) 开立程序——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有关收款依据。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5.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账户中,可以办理现金支付的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的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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