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5 21:42:01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例题·多选题】存款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例题·单选题】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A.60日
B.10日
C.30日
D.20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